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984,202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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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4號
原 告 梁榮良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秀訓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4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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