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985,202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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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5號
原 告 輕鬆購五金百貨生活館

法定代理人 張秋萍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陳廷瑋律師
吳鎧任律師
蔡宜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志誠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1,588元〔計算式:(180×27,341×3/24)+(215×33,355×3/24)=1,511,58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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