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986,202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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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6號
原 告 楊雯珺
陳嘉琪
被 告 東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東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二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是其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司法院75廳民一字第1405號研究意見參照)。
本件原告二人對被告各別請求損害賠償,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
經查,原告楊雯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771元;
原告陳嘉琪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9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77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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