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988,2021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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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8號
原 告 陳明皇即陳建州

訴訟代理人 王翊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0050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又原告另案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96號),如經裁定准許訴訟救助,自得暫免繳納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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