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989,2021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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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9號
原 告 許同源
訴訟代理人 陳柏愷律師
被 告 鄭桂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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