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993,202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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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93號
原 告 林登成
邱春益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十三樓之0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登煙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目的欲使系爭土地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所受利益即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5萬7,200元【計算式:1,800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110年1月公告現值)×3,754平方公尺=6,75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924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7,92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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