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995,202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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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95號
原 告 阮武昌
阮王秋
阮泰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淵基律師
被 告 莊阿春
阮黃玉花
兼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阮忠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柳營簡易庭調解不成立,移送訴訟審理)。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其因分割共有物所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5萬0275元【計算式:9334平方公尺×550元/平方公尺×1/4×3人=3,850,2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921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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