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997,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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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97號
原 告 謝國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朝源間代位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按依系爭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買賣契約書記載之價金核定),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同時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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