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998,2021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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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98號
原 告 陳連首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郭俐文律師
被 告 王和順
王慶堯
王淑萱
王慶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應將就原告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6、7、8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如附表二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㈡被告應將就原告所有如附表一編號2、3、4、5所示土地設定如附表三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㈢確認被告之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
㈣確認被告之系爭抵押權不存在。
㈤被告應將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㈥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揆諸前揭法條意旨,本件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故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除供擔保物之價額少於債權額外,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經查,原告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及系爭抵押權之請求,二者間屬不同訴訟標的,應予合併計算,即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計算式:4,000,000元+6,000,000元=10,000,000元】,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中,單以土地觀之,其價額即有12,310,182元(計算式如附表一所示),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證,並未少於前揭擔保之債權額10,000,000元,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及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及請求確認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及系爭抵押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應將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及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均應以債權額10,000,000元為準。
又因原告訴請被告就抵押權繼承登記、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並訴請被告將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具有競合關係,揆之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10,00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地號/建號 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4捨5入) 總 計 (新臺幣)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5,906元 147 全部 3,808,182元 12,310,182元 2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1,800元 86 全部 1,874,800元 3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1,800元 91 全部 1,983,800元 4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1,800元 71 全部 1,547,800元 5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1,800元 40 全部 872,000元 6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1,800元 31 全部 675,800元 7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1,800元 71 全部 1,547,800元 8 建物 臺南市○○區○○段0○號建物 / / / /
附表二:
地號/建號 設定權利範圍 擔保債權總金額 設定義務人 抵押權人 登記日期 收件字號 登記次序 清償日期 如附表一1、6、7、8 (共同擔保) 全部 新臺幣400萬元 陳連首 王蘇金春 98年4月23日 歸地字第36530號 0000-000 98年7月22日
附表三:
地號/建號 設定權利範圍 擔保債權總金額 設定義務人 抵押權人 登記日期 收件字號 抵押權順位 清償日期 如附表一2、3、4、5 (共同擔保) 全部 新臺幣600萬元 陳連首 王蘇金春 98年12月14日 歸地字第109810號 0000-000 9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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