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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05號
上 訴 人 昌德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郭省
上 訴 人 陳柏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多多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2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昌德珍實業有限公司不服原判決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2,924元;
上訴人陳柏谷不服原判決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650元、16,3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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