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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炳慶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善德堂
法定代理人 楊萬
訴訟代理人 趙俊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7,5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111年7月27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卻未遵期補繳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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