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訴,1055,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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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55號
反訴原告 蔡好雲
反訴被告 吳福明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律師
陳郁芬律師
葉明論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反訴被告 陳楷南
陳燦堂
陳濟堂
陳楷東
葉保慧

葉保秀
葉謹華
黃淑惠
李葉幸代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進衛
反訴被告 葉音堯

葉王玉鳳即葉智鎧之繼承人

張葉保吟即葉智鎧之繼承人

葉景洲即葉智鎧之繼承人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葉駿榮即葉智鎧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具狀提起反訴,請求就兩造共有之臺南市○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與反訴被告原請求分割之同段254、260、261、262地號土地為合併分割。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1條定有明文。
經查,反訴原告所提本件反訴,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888,07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是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88,071元,應徵裁判費29,611元,未據反訴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價額(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權利範圍;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74.31 23,600 216分之11 1,531,532 2 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09.81 23,600 216分之11 732,901 3 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15.41 23,600 216分之7 623,638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2,888,071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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