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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62號
原 告 李昆山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被 告 游翠媚
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原告之訴及駁回」應更正為「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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