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訴,1090,20220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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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清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惠博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22日110年度訴字第109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及莊清堯、莊信隆清償債務,經本院民國111年7月22日110年度訴字第1090號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及莊清堯、莊信隆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謝招之遺產範圍內,各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及自9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其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為12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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