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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李絹子
施旺松
施
施清添
施清祥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陳欵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2,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 土地面積(㎡) 權利範圍 土地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8,300元 10.51 全部 192,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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