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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20號
原 告 張志誠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被 告 陳上興
戴天明
戴萬得
戴順平
戴順生
戴文彥
董博堯
董玉英
林愛諍
張怡萍
張恆睿
兼 上2 人
訴訟代理人 戴秀朱
被 告 戴暉恩
訴訟代理人 戴志銘
被 告 詹秀雯
訴訟代理人 鄧文元
被 告 呂麗珠
戴浩軒
吳來運
戴鄭阿省
徐稚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關於原告訴請裁判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部分,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陳上興、戴天明、戴萬得、戴順平、戴順生、戴文彥、董博堯、董玉英、林愛諍、張怡萍、張恆睿、戴秀朱、呂麗珠、戴浩軒、戴鄭阿省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並未到場,且原告亦未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本件訴訟關於系爭土地部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於法不合,爰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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