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訴,1134,20220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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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34號
原 告 信富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晋誠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律師
被 告 和興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芊秀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被 告 陶喜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富文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林宜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7行關於「並按原告應有部分『1000』分之536」之記載,應更正為「並按原告應有部分『10000』分之53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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