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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國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嘉舜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7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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