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訴,1179,20220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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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國宏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吳嘉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9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157、165、167頁),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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