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訴,1208,202112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08號
原 告 李漢東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乃介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黃正元於民國110年11月3日死亡,原告應補正黃正元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姓名、年籍、住居所(如該繼承人已死亡,應再查明其繼承人),暨提出該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具狀聲請承受訴訟、更正被告、確認聲明。

二、狀紙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洪凌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