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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08號
原 告 李漢東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乃介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王美惠(住○○市○○區○○○街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11年6月12日死亡,原告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全部共有人」「第一類登記謄本」,並確認王美惠之繼承人是否辦理繼承登記。
二、原告應補正王美惠之除戶全戶戶籍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姓名、年籍、住居所(如該繼承人已死亡,應再查明其繼承人),暨提出該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具狀聲請承受訴訟、更正被告、確認聲明【若王美惠之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應一併確認聲明】。
原告逾期未補正,本院則依卷證裁判。
三、原告狀紙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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