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訴,128,202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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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8號
原 告 穎霖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炳昆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麒錩工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3,6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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