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訴,1313,2024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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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13號
原 告 吳平和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被 告 楊龍雄
甘兆銘
邱陳雪子
謝彩華
郭炎宗
郭依陵
郭信甫
郭永明
張大均
訴訟代理人 張儷馨
被 告 陳雪貞

訴訟代理人 黃桂君
被 告 王錦波

陳文志
魏世治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浽葶
被 告 陳美麗

莊倫明

陳亮棠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陳思紐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
張嘉琪律師
被 告 沈全義
林文泉
王建文

王志成
王信明
法定代理人 黃惠子
被 告 王秀云
王攸云


王麗香
王攸予
沈建鴻

訴訟代理人 沈志憲
被 告 郭建良
郭恆妙


訴訟代理人 郭光世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王麗美之遺產管理人
(即王麗美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複代理人 王文文
被 告 葉美鈴
郭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2、編號7、編號14內關於原告應補償被告甘兆銘、陳雪貞、林文泉之應補償金額「21,669元」、「109,349」、「44,466」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216,699元」、「108,349元」、「144,466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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