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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31號
原 告 曹惠雯
訴訟代理人 姜百珊律師
被 告 羅裕翔
訴訟代理人 趙俊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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