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訴,1332,202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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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33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猷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郭俊雄
被 告 保證責任臺中縣外埔鄉水美社區合作農場

法定代理人 陳順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對訴外人林修正、林漢建(下合稱林修正等2人)分別取得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03263號、98年度執字第20856號債權憑證,林修正應清償原告新臺幣(下同)497,415元及相關遲延利息;

林漢建則應清償原告42,491元及相關遲延利息、違約金,然原告屢次向林修正等2人催討,均未受償。

林修正等2人名下之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係繼承自被繼承人林老粗,系爭土地前經林老粗於民國79年6月14日設定如附表所示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用以擔保訴外人吳來福之債務。

林修正等2人雖於84年7月29日因分割繼承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惟因系爭抵押權之存在,致原告於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06436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因執行無實益而不能受償。

(二)查系爭抵押權清償日期為89年5月15日,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被告復未於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實行系爭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之規定,系爭抵押權業已消滅。

因林修正等2人怠於行使權利,原告為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第880條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5條本文、第12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880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242條前段亦規定甚明。

又消滅時效有中斷或不完成之問題,除斥期間則否,即權利人若未在除斥期間未經過前行使其權利,俟期間經過,權利即歸消滅,民法第880條之5年期間即屬除斥期間(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03263號、98年度執字第20856號債權憑證、南院武109司執乾字第106436號民事執行處函影本、林修正等2人戶籍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2至58頁),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己之陳述供本院審酌,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再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日記載為89年5月15日,自該時起算15年迄至104年5月15日時效期間已屆滿,而實行系爭抵押權之5年除斥期間,至109年5月15日亦已屆至,被告遲未實行系爭抵押權,是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因超過除斥期間業已消滅等語,核屬有據。

已經消滅之抵押權登記如仍繼續存在於系爭土地,對系爭土地之所有權自造成妨害,林修正等2人應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基於所有權排除侵害之作用,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

惟迄今林修正等2人均未為塗銷之請求,足認其確有怠於行使系爭抵押權塗銷登記請求之事實,原告為保全其對於林修正等2人之債權,依民法第242條前段之規定,代位林修正等2人,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代位林修正等2人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附表:
不動產明細 共同抵押權設定資料 編號 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登記日期 79年6月14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03.70 平方公尺 林修正、林漢建各3分之1 收件字號 安南土字第007476號 設定權利人 保證責任臺中縣外埔鄉水美社區合作農場 設定義務人 林老粗 擔保債權總額 新臺幣100萬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0.30 平方公尺 林修正、林漢建各3分之1 存續期間 79年5月15日至89年5月15日 清償日期 89年5月15日 設定權利範圍 全部 共同擔保地號 左列2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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