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訴,1334,2022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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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34號
上 訴 人 翁英豪


被上訴人 劉鳳玉 住○○市○○區○○○路000巷00號十 三樓之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均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
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核定為1,749,5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
是上訴人第二審裁判費合計38,062元(計算式:10,575元+27,487元=38,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8,06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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