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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4號
原 告 黃立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毓珮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業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8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9,810元,尚應補繳9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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