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訴,1451,2021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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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5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被 告 侯冠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始與法定程式相符,如審判長已定期間先命補繳裁判費,原告仍未遵期補繳裁判費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因未依法定程式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4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9,960元,該裁定已於110年10月12日送達給原告,惟原告卻未遵期補繳裁判費等情,有上開民事裁定1份暨送達證書1份、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足堪認定。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起訴因未繳納裁判費而不合程式,經本院定期命其補繳裁判費後仍未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慧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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