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訴,1492,202206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92號
原 告 沈柏青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被 告 沈柏昌(Pai-chang Sheen)



沈達吉
沈柏文



王彩雲
沈經宏
陳容香



徐阿里
陳吉彬
沈芳泉
沈仁達
沈仁義

沈仁貴
沈仁豐
沈淑霞

沈純如

被 告 林佑玲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靄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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