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92號
原 告 沈柏青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被 告 沈柏昌(Pai-chang Sheen)
沈達吉
沈柏文
王彩雲
沈經宏
陳容香
徐阿里
陳吉彬
沈芳泉
沈仁達
沈仁義
沈仁貴
沈仁豐
沈淑霞
沈純如
被 告 林佑玲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靄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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