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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雅雯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文己,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570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1年7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台幣597,374元(計算式:45,813元×116.22㎡×2873/25607=597,3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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