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訴,1581,2022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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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581號
原 告 蘇偉碩
被 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

法定代理人 王瑞祥
被 告 劉中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民國111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甲○○原均為被告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下稱高雄榮總臺南分院)之醫師,詎被告甲○○竟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之犯意,先於民國108年8月22日16時許,與原告、訴外人羅美雯醫師在高雄榮總臺南分院精神科會議室內,討論工作所生之問題時,竟與原告發生爭執,而當場以「那你又再扯什麼,他媽的,講什麼等級怎樣」等語(下稱系爭8月22日之行為)辱罵原告;

復於同年9月20日12時許,在上開會議室內,因不滿原告對被告甲○○系爭8月22日之行為進行職場暴力通報,竟當場以「我真的想告訴你,蘇醫師你生病了」、「對,我說你生病了」、「你personality disorder(人格障礙),你有病」、「你可以去看看,我可以很大膽的跟你講,你跟父母的關係好嗎?你跟authority的關係好嗎?你都不是,都不是啊,所以你一面做authority,你一面打擊authority,這就是一個personality disorder的問題,personality disorder最重要的一條是,精神在哪裡,社會職業功能障礙,你的職業功能勉強,你的社會功能障礙」、「我告訴你啦,你要是說這個地方是一個很公平的地方我就可以跟你講,我的個性外面的人都是講非常的清楚,我不幹這一套的喔,我不來暗的喔,你要是要,你要是要用這些暗的,那我們就會在其他的狀況下碰面喔」、「我跟院方表示得很清楚,不是你走就是我走」、「為什麼我在8月22號我覺得沒有問題的事,你在9月16號你去捅我,投訴我,你難道不會跟我講說,主任,你那件事我一直放在心裡我過不去,我非常不舒服。

如果你這樣的話,我就比較釋懷,我就知道你大概是個正常人,可是你不是」、「那我要說幹恁娘咧,蛤」、「大港歌唱團,高雄花多少錢請他,他就說以後你聽到九二一共識,幹恁娘咧!我告訴過你,我第一句話就跟你講說我對不起那是我口頭襌,後面我是跟你開玩笑說,哎呀,我們這個,我們這個外省人的國罵還是有點水準的,講的是他,我是不是這樣跟你講的,我是不是這樣跟你講的」、「沒有機會了,我經跟院長、副院長講了,禮拜一沒有得到你很善意地回應的話,我走,而且是在9月底,10月就是你和羅醫師囉」等語(下稱系爭9月20日之行為,與系爭8月22日之行為合稱系爭行為)辱罵原告,足以減損原告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且使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原告因被告甲○○系爭行為,受有相當之精神痛苦,且因被告高雄榮總臺南分院未盡監督管理之責,亦因連帶負責。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及同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語。

並為先位聲明: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民事訴訟提出完整譯文暨追加被告被用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及備位聲明:被告甲○○應賠償原告100萬元,及自民事訴訟提出完整譯文暨追加被告被用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甲○○系爭8月22日之行為係在與原告討論「等級」問題時,被告甲○○對原告意見表示不認同之回應,依前後語句及聲調態度綜合觀察,並無辱罵原告之意思,且於對話過程中旋即向原告解釋用語之意思,並因此跟原告道歉,顯見被告甲○○並無貶抑原告之人格;

另被告甲○○系爭9月20日之行為,係在語氣平緩溫和下,本於與原告同事之關係,及身為精神科醫師之專業意見,開導原告改善職場上與同事相處之態度,並無貶抑原告人格之主觀意思及客觀情狀;

再者,縱使認為被告甲○○之系爭行為,涉及名譽權之侵害,但此與執行職務無關,也並非是被告高雄榮總臺南分院給予之機會所造成必然之結果,因此被告高雄榮總臺南分院自不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被告甲○○有系爭行為,業據其提出錄音光碟及譯文在卷可稽(見審訴卷第35頁至第39頁;

本院卷第173頁至第213頁),並經本院當庭勘驗系爭行為之部分錄音對話,此有勘驗筆錄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74頁至第276頁、第296頁至第301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侵權行為法上所稱侵害他人之「名譽」,係指對他人就其品行、德行、名聲、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再者,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以達成公民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性目的,倘行為人言論係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評論性意見,如非出於真正惡意之陳述,因發表意見之評論者不具有妨害名譽之故意,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仍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不能成立公然侮辱行為,故是否構成侮辱要件之判斷,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身分等個人條件外,尤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不宜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即率爾論斷。

㈢經查,系爭8月22日之行為乃係被告甲○○與原告、羅美雯醫師於會議室內,討論「評量等級」及警衛人力問題時,被告甲○○以「他媽的」一語夾雜於系爭8月22日之行為中,惟細繹「他媽的」之用語,在一般語境裡,是藉以表達心中怨恨、憤怒、驚詫等情緒之口頭禪,在臺灣一般生活中,大多數均有不經意地口出此語的情形,此觀大多數人於自小的生活經驗中,或多或少可聽聞過類似詞語,作為對於他人之發洩或時事不滿之言語,而聽者主觀上或許意識到名譽情感受傷,然在大多數情況,言者均係處於憤怒情緒,而反射性所為決斷式語氣以表達心中之不悅,從而縱言者有口出上開不雅之言語,然是否即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仍應就客觀情況為斷,而被告甲○○所為系爭8月22日之行為,乃係在與原告討論過程中,產生爭辯所為之話語,綜觀該次討論過程,除系爭8月22日之行為中夾雜「他媽的」之詞彙,被告甲○○更於對話中提及「我來不是他媽的幹個主任的」,並旋於連續對話中解釋「對不起,你要是聽了這樣我講他媽的,我告訴你,他媽的是一個很中性的,講的是他,絕對不是你還是什麼。

如果我講這個樣子,抱歉,沒有對任何人有怎樣的不舒服,我的意思一直就是這樣子,我們來這邊就是把這個科帶好」,更於討論結束時提及「對不起我常常,很熟的時候會講他媽的,沒有什麼其他的意思」等語,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96頁至第297頁、第299頁至第301頁,詳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足證被告甲○○以「他媽的」之詞彙使用於系爭8月22日之行為中應僅係口頭禪,要非以此言論謾罵原告,實難認被告甲○○當時有辱罵、恐嚇原告之主觀意圖,或有何侮辱、恐嚇之客觀行為,或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有因此而受到貶損,從而,原告主張被告甲○○系爭8月22日之行為侵害其名譽權及有恐嚇之情事,尚屬無據。

至原告固主張被告甲○○,系爭8月22日之行為中有拍桌之舉措,惟依本院勘驗錄音光碟,只可聽聞錄音背景有「砰」之聲響,縱然此聲音係因被告甲○○拍桌所致,然此不過僅足以證明被告甲○○當時激動情緒之表徵,要難以此遽認被告甲○○有何損害原告名譽或恐嚇原告之情事。

㈣再稽之被告系爭9月20日之行為,乃係於討論精神科業務縮減計畫之懇談會所為,此有錄音譯文及該會議記錄在卷可查(見審訴卷第37頁至第49頁;

本院卷第115頁至第142頁),而於該會議中,被告甲○○對於精神科醫師人力之短缺及個案強制住院之程序,因與原告間意見不同,雖有以激烈之語氣指責原告,並針對原告之人格特質加以評斷,然此應僅係被告甲○○針對上開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之評論性意見,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權利之行使及外在表現,固然原告聽聞後主觀上情感有所受損或不悅,惟尚難以此論斷被告系爭9月20日之行為有何貶抑原告人格評價或有何恐嚇原告之情。

㈤又原告曾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提起告訴,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832號偵查後,認被告系爭行為之措詞或許有失允當,惟難認被告主觀上係出於侮辱原告之意,而為不起訴處分,復經原告聲請再議後撤回而告確定等情(下稱系爭刑事案件),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3頁至第107頁),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刑事案件全案卷宗核閱無誤,益徵被告甲○○所為之系爭行為並未有何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自由權之情,揆諸前揭說明,要難認被告甲○○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從而,原告主張被告高雄榮總臺南分院亦應為被告甲○○之系爭行為負起連帶賠償責任,亦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及同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所為先、備位之聲明,均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五、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表一】: 檔案名稱:2019年8月22日下午3_55_26.mp3 時間:04:50至06:10 被告甲○○ 我又沒在批評你。
我就只是說會不會是等級的問題,這很簡單,真的是這樣的,你說你鬆我緊誰誰,這是一個問題,所以對,如果剛剛講到等級,你不舒服,那我跟你道歉,好不好。
原 告 不是說不舒服啦。
被告甲○○ 那你又再扯什麼,他媽的,講什麼等級怎樣(背景出現「砰」的聲響)。
原告 我沒有扯什麼他媽的,你為什麼會講他媽的呢? 被告甲○○ 你不要扯遠嘛。
原 告 現在還有一個問題是警衛人力的問題。
被告甲○○ 警衛人力就不是我們能解決的,我們只是一個下面精神科,不是我們能解決的就是院長的事情。
原 告 當然我也不是要主任去解決這個問題,是跟主任報告這個問題。
被告甲○○ 對這個我知道,所以剛剛我一直強調我來不是他媽的幹個主任的,對不起,你要是聽了這樣我講他媽的,我告訴你,他媽的是一個很中性的,因為講的是他,絕對不是你還是什麼。
如果我講這個樣子,抱歉,沒有對任何人有怎樣的不舒服,我的意思就是一直就是這樣子,我們來這邊就是想把這個科帶好,要不然大家拍手解散,就這樣子阿,是不是這樣子。

【附表二】: 檔案名稱:2019年8月22日下午3_55_26.mp3 時間:17:20至22:04 被告甲○○ 好,那我們把這個時間好好的想一下,我們在明天的時候,morning meeting完的時後呢,我們把這個時間抓出來,來想一下,好不好。
今天不好意思。
原 告 不會不會,是我比較不好意思。
被告甲○○ 不會不會不會,千萬不要這麼說,因為既然我在這邊,而且現在只有我們3個人,那就大家精誠團結的好好地幹,對不對,也就什麼事情看我,我這個人做事情就是這樣子,辦公室裡面我也不會關門的,就是大家開誠佈公在做這件事情,我也不會走什麼後門,不會在背後去捅各位還是什麼的,大家不要幹這種事情,我的個性還是我們軍方,欸,不能講軍方,因為有人把軍方拿出來是這樣子。
但是我希望就是有問題,我覺得這是個很大的問題,現在好像大家的時間,因為今天是我值班,馬上時間到了,必須要走了,對不對,那明天在,我們就明天好嗎?不好意思,我們就把時間押到明天,明天我們來好好的想一下這個事情,因為他現在已經講到圖窮匕見,巳經快要,他的建議的方案他剛剛已經講了一些理由,還有已經講他去找過誰、找過誰,什麼什麼東西,對不對,明天這樣好不好,不好意思。
原 告 沒有沒有,耽誤您訪客的時間。
被告甲○○ 哎呀,你以後,媽的,不要這麼講的話,大家同一科,對不起我常常,很熟的時候就會講他媽的(背景出現一人之笑聲),沒有什麼其他的意思,好不好,以後不要講這些(背景出現眾人的笑聲),不好意思,明天我們好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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