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訴,1589,202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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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89號
原 告 吳奇煌
吳永明
吳明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宗原間請求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按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650,000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已繳納1,000元,尚應繳納16,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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