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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98號
原 告 吳南宏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被 告 吳文雅
吳文華
吳承峯
吳肇洋
吳懿蓁
吳致良
吳君岳
吳彩華
鄭立群
鄭欣如
鄭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吳吟之繼承人吳基銘之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前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各有明文。
二、經查,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吳吟之繼承人吳基銘業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拋棄繼承,原告已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是本件究應由何擔任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尚有未明,然此部分事項將影響後續訴訟之進行暨審理方向,是本院酌量上開情形,認於吳基銘之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 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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