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3號
原 告 汪麗秋
被 告 尤伸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是依上開管轄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