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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51號
原 告 李曼玲
訴訟代理人 蘇陳俊哲律師
被 告 張佑任
劉曉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高亦昀律師
曾彥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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