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18號
原 告 郭明朝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葉賢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郭啓桐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補正之事項第一項第二行中關於「第一類土地登記簿謄本」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類土地登記簿謄本全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