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財教
王素綢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5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722號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因判決剔除而減少分配之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9,160,110元(計算式:9,140,110元+20,000元=9,160,11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37,67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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