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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40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黃信豪律師
高華陽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陳佩宜與被告高建夫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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