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訴,1787,202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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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87號
原 告 費德智
被 告 費彥程
兼法定代理人 邱嘉淇
被 告 費世豪
訴訟代理人 費開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3,375元(計算式:486,700元+26,675元=513,3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4,6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盧亨龍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附表:臺南市南區土地、建物 編號 地號或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 110年度土地現值/房屋課稅現值 原告 權利範圍 價額 (元以下4捨5入) 1. 鹽埕段290-590地號土地 62 31,400元/㎡ 4分之1 62㎡×31,400元/㎡×1/4=486,700元 2. 鹽埕段318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巷00號) 總面積 72.48 課稅現值 106,700元 4分之1 106,700元×1/4=26,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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