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AC000-A108206 (年籍地址均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AC000-A108206A (年籍地址均詳卷)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勝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2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序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30萬元,是依法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各為9,750元、4,800元,未據上訴人2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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