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訴,1801,2021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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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01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除被告林瑞成律師即楊李櫻春之遺產管理人以外之其餘被告姓名及全部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異動索引,附表二未保存登記建物納稅義務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該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得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聲明被告林瑞成律師即楊李櫻春之遺產管理人與其餘被告等8人就附表所示之公同共有不動產准予變賣,並按應繼分比例分配等語,惟未於起訴狀上載明除被告林瑞成律師即楊李櫻春之遺產管理人以外之其餘被告姓名,致本院無法確認原告起訴對象之人別及送達處所為何,其書狀之記載顯與前開規定尚有未合,爰依首揭法條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除被告林瑞成律師即楊李櫻春之遺產管理人以外之其餘被告姓名、全部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及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異動索引,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表一、
1.台南市○○區 ○○段0000號
2.台南市○○區 ○○段0000號
3.台南市○○區 ○○段0000號
4.台南市○○區 ○○段0000號
5.台南市○○區 ○○段000000號
6.台南市○○區 ○○段000000號
7.台南市○○區 ○○段000000號
8.台南市○○區 ○○段000000號

附表二、
台南市○○區 ○○里○○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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