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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06號
原 告 陳琬蓁
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百分等4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840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3,675元(即按110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原告應有部分面積之價額:650元×6,346平方公尺×3/4=3,093,6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840元外,尚應補繳25,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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