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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19號
原 告 李宏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瑞吉等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促字第24528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盧亨龍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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