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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21號
原 告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明
被 告 莊李貴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交割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交割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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