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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31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宣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業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嗣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10,6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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