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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5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家安、王家富、王家秀間代位請求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30元。
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4,836元【計算式:〔2,597,085元+3,396,600元+32,500元+35,600元+21,700元+515,900元+(8,418元×〈6×12+8+6/30〉月)〕÷3人=2,424,836元;
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430元外,尚應補繳22,62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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