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訴,1871,202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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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71號
原 告 陳連首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郭俐文律師
被 告 王和順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00077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原告之強制執行程序,而本件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37,000元(被告於110年10月18日具狀聲請強制執行時之債權本金原為4,000,000元,嗣相對人於110年11月9日具狀擴張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為11,837,000元),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受之利益應為該金額,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83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192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40,600元,尚應補繳75,5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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