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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和順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2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87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3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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