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訴,1900,202206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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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00號
上 訴 人 陳忠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睿棋、呂東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1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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