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訴,1906,2021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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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06號
原 告 銘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維昆
被 告 華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7,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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